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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欺骗投保不可取,保险权益无保障 2025-03-12    作者:申能财险河南分公司

【案例介绍】

客户康某电话投诉,称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擅自退保且未退还保费,同时还下达了拒赔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额保险费。

经核实,本案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康某挂靠的公司)为逃避承保限制、达到投保成功目的,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伪造车辆出厂合格证,故意隐瞒该车辆真实信息,欺骗保险人进行承保。该运输公司于投保当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加盖其公章的两份《投保人声明》,其声明承诺投保单中各项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清楚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声明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保险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经查验核实,该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及发证日期不一致,且投保时该车辆距首次上牌已超过一年,并非投保人投保时所称的该车为未上牌的新车。投保人投保时提交的出厂合格证系伪造,车辆注册日期、出厂日期均属虚假填写。

保险公司以欺骗投保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并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予退还车辆保险费。客户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投保人违反保险法规定,故意隐瞒车辆信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驳回原告康某的诉讼请求。投诉人康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该案投保人投保时提交的投保关键资料系伪造,车辆注册日期、出厂日期均属伪造虚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投保人违反保险法上述规定,故意隐瞒车辆信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都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虚假、欺骗和隐瞒的行为。这一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